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威胜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北角屈臣道2-8号海景大厦A座一楼二号室。
负责人邹建华,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琼武,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晓林,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达哲,省长。
再审申请人威胜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胜公司)因诉被申请人湖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湖南省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1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威胜公司以复议申请没有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湖南省政府作出的湘府复不受字〔2018〕2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22号复议决定),判令湖南省政府受理再审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省政府于1996年11月6日作出湘府阅[1996]76号《关于重组湖南威胜电子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威胜公司不服该会议纪要,于2018年5月8日向湖南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复议期限。因此,湖南省政府作出22号复议决定,不予受理威胜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威胜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威胜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威胜企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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