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粤07行终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新,局长。

出庭负责人唐汉碧,该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张少晶,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达荣,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志炎,男,198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代理人汪庆丰、陆迦楠,均系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原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周志炎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4行初3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驳回周志炎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周志炎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周志炎所申请公开的文件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文件,依法不属于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据此在答复中告知周志炎上述情况以及该文件的公开方式为“不公开”,并依法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合法有据,应予维持。1.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5月25日收到周志炎以EMS邮寄形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该表登载的申请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申请公开的内容为“江国土地字[1998]267号文件”。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周志炎上述所申请公开的“江国土地字[1998]267号文件”属于办理用地手续的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文件,因此,该文不属于必须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认为一审判决的裁判观点在实务中不具备操作性,而且与本案关联的(2018)粤0704行初302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涉及的广东省国土厅粤地政[2000]25号批复已充分证明涉案文件属于内部事务文件,为不公开的性质。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在涉案答复中已明确告知周志炎其申请公开的文件为“不公开”。如果将该文件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则显然是违反了“不公开”文件的管理规定。而且,在与本案关联的(2018)粤0704行初302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的证据广东省国土厅作出的粤地政[2000]25号《关于开平市国土局统征长沙区办事处东乐管理区土地补办手续的批复》,该批复已表明江国土地字[1998]267号文是向广东省国土厅内部请示的文件,而广东省国土厅已对该文件作出批复,且周志炎已获得了该批复,因此,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所申请公开的文件对其知情权根本没有任何影响。

被上诉人周志炎答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江门市自然资源局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成立。

周志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江国土资(公开)字[2018]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江门市自然资源局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江国土资(公开)字[2018]5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二、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周志炎提出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本案的原审被告为江门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关于“组建市自然资源局,将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的职责,以及市林业和园林局的林业管理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局的配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和园林局的水、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海洋资源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等部门的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市自然资源局,加挂市海洋局牌子。不再保留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的规定,现由江门市自然资源局承接原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因此,本案改由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在本案中的执法主体问题,一审法院已作正确阐述,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对周志炎的申请作出的涉案答复是否合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江门市自然资源局主张周志炎申请公开的江国土地字[1998]267号文件属于过程性以及内部信息,不属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的规定,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在本案中未对此予以充分举证。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周志炎申请公开的江国土地字[1998]267号文件是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向广东省国土厅关于用地的请示文件,且广东省国土厅已对该文件涉及的请示内容作出了相关批复。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应当在审查周志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申请条件以及其申请公开的上述文件是否属于可公开的信息且有公开的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对周志炎的政府公开申请作出处理。因此,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负担。周志炎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江门市自然资源局应向一审法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江门市自然资源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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