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豫04行初68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郏县龙山街道西大街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25005491945K。
法定代表人王景育,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进军,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迎昌,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因请求确认被告郏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9年6月6日向被告郏县人民政府邮寄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汪庆丰,被告郏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进军、刘迎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王某按照郏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中公示的《郏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求,向郏县人民政府提起了信息公开申请程序,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郏县人民政府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材料,邮寄快递单号为1067205785928,但王某的邮件被郏县人民政府拒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郏县人民政府也有法定义务对王某的申请作出处理,这种拒收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机关的基本义务,侵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郏县人民政府拒收原告王某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行为违法。
原告王某提交的证据有:第一组证据:王某向郏县人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的申请材料,包括信息公开申请表、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的委托手续、郏王政[2019]16号《高铁站区改造安置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邮寄的快递单、网络追踪图。第二组证据:郏县人民政府官网上的信息公开指南的截图。
被告郏县人民政府辩称,经查,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未收到王某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王某起诉郏县人民政府拒收其信息公开申请邮寄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被告郏县人民政府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郏县人民政府当庭提交的证据有:一、王某提供的邮递单号跟踪表,显示投递员为王海搏,显示电话159××××6387,原因为未妥投,拒收退回。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郏县分公司证明一份,其内容为:该号码在2019年3月4日欠费停机,至2019年6月1日预销期间,无缴费开机记录。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5日,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的陆迦楠向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话0375-51××××1)邮寄全球特快专递邮件一份,该邮件的编号为EMS1067205785928,该邮件详细说明载明:1.王某《政府信息公开表》1份;2.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3.授权委托书、律师函各1份;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5.《高铁站区改造安置区搬迁补偿安置方案》。2019年5月7日该邮件因拒收被退回。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为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部门,及时、准确地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其法定职责,其拒收王某政府信息公开材料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该拒收行为应当确认为违法。故原告王某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郏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7日拒收原告王某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郏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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