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豫行终3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行署路3号院。
法定代表人王进,区长。
委托代理人刘军锋,区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钰培,河南智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树杰,男,汉族,1947年1月19日出生,住西工区。
委托代理人杨庆,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工区政府)因与于树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3行初1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工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军锋、李钰培,被上诉人于树杰的委托代理人杨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树杰一审诉讼请求:撤销西工区政府2018年11月23日作出的西政补决字(2018)第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于树杰系洛阳市西工区邙岭路74号院甲区3号楼1单元301号的房屋的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42.67㎡,属于房改房,位于王城大道快速路建设项目征迁范围内。2017年9月22日,就王城大道快速路建设工程(西工区段)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向于树杰征求意见时,于树杰表明同意征收,但选择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并要求先分房。2018年2月9日,西工区政府发布西政公(2018)1号《关于王城大道快速路建设工程(西工区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明确了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以及征收与安置补偿方案、征收签约搬迁期限等内容。2018年2月22日,王城大道快速路征迁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公开选定评估机构的通知,载明因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求广大被征收人于2018年2月23日上午到西工区白马小学共同参与、见证和监督。2018年10月12日,西工区政府发布西政公[2018]3号《关于王城大道快速路建设工程(西工区段)邙岭片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有关事宜的公告》,载明因没有在征收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启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将邙岭片区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腾空房屋搬迁期限变更为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1月15日。2018年10月14日,河南远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于树杰的房屋作出房地产征收估价报告,以2018年2月9日为价值时点,按照比较法、收益法,评估于树杰的房屋为4750元/㎡,总价为202683元。2018年11月16日,西工区政府作出西政补告[2018]第1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于树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可以在三日内行使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2018年11月23日,西工区政府作出西政补决字[2018]第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收到该决定后,于树杰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二十条及二十二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根据上述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依法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有申请复核评估及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的权利。本案中,被诉补偿决定系依据被征收房屋的分户评估报告而作出,但西工区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向于树杰依法送达了上述分户评估报告,故西工区政府作出被诉补偿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之规定,判决撤销西工区政府作出的西政补决字(2018)第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西工区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决于房屋评估价值是否客观及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是否合法,至于征收部门是否向被征收人依法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不是判定西工区政府作出被诉补偿决定是否合法的依据。按照法律规定,西工区政府仅是负责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并且实际上已经当面向被上诉人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被上诉人也予以接收,一审法院直接认定西工区政府未依法向被上诉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没有事实依据。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于树杰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西工区政府作出被诉补偿决定程序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本案西工区政府主张之所以采取随机方式选定评估机构,是因为西工区政府告知被征收人在指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后,被征收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于该主张,西工区政府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可以认定西工区政府选定评估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程序违法。西工区政府主张已当面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当视为西工区政府没有证据证明已送达分户评估报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关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的规定。
(二)被诉补偿决定产权调换内容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被诉补偿决定仅明确了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西工区华路与汉宫路交叉口东南角和昌城项目A地块4号楼西单元或9号楼,但未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楼层等具体位置,也未明确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违反上述规定。
综上,西工区政府作出被诉补偿决定程序违法,补偿决定的内容违法,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补偿决定正确。西工区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政府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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