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因 不同 。 联营 债务 通常 基于 共同 原因 而产生 ,例如 ,以共同 债权 行为 为基础 ;非实际 连带 之债必须 有不同 的理由 ,即个别 债务人 对债权人 产生 给付 的依据 是各自 不同 的法律事实 。

2、目标 不同 。 共同债务有共同 目的 ,且各债务人 在主观 上都是 相互 关连 的,不真正 连带 债务 只有 各自 一种 目的 ,而债务人 之间 对债务 的发生 主观 上无联系 ,给付 相同 纯属偶然 巧合 。 因此 ,如何区分连带 之债与非 连带 之债,是否 具有 共同 目的 。 共有 目的 是指 个别 债务人 根据 法律规定 或约定 ,为了 满足 债权人 的要求 和为其提供 担保 而组成 一体 ,每一 债务 都是 作为 达到 这一 目的 的一种 手段 ,连带 债务人 的任何一方 履行 给付 义务 ,使设定 的连带 债务 的目的 得以 实现 。 非真实 连带 债务 不是 依法 设立 的,也不是故意 为担保 债权 的实现 而设立 的,它的发生 是偶然性 的,虽然 在产生 后一人 的履行 可以 使全体 债务 被消灭 ,但这只不过是 为了 维护 公平 和不使债权人 获得 额外 的利润 。

3、法律 要求 不同 。 从法律 上来看 ,连带 债务 是由法律规定 而产生 的,如个人合伙 产生 的债务 ,共同 侵权 之债,委托代理 授权 不明 而产生 的债,担保人 为两人 以上 担保 的债务 。 非真实 连带 债务 各债务人 的债务 因不同 原因 各自 独立 ,其运用 由法院 根据 不同 法律关系 的竞合同 斟酌 定是否 为法律规定 ,并无债务人 之间 约定 。 共同 债务人 之间 存在 内部 分摊 关系 ,这种 关系 存在 内部 求偿 权;没有 真正 连带 债务人 之间 不存在 内部 分摊 关系 ,即使 它们 之间 也不是分摊 关系 ,而是 基于 最终 责任 承担 ,这种 关系 的性质 与连带 债务人 内部 求偿 不同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相关法条

《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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