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要件侵犯的对象是复杂客体 ,即廉洁制度 ,即公私财物的公私财物制度。巨额财产 来源不明罪犯罪对象的复杂性和刑法内涵的特殊性决定了犯罪对象的复杂性。该法确立本罪的目的在于使司法机关容易为犯罪提供证据,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这也就是,按照 通常的司法程序 ,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将本罪的举证责任部分转移到了本罪中。首先,从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目的上看,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 的廉洁 性是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首要客体 。 第二 ,既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本罪也必然 侵害社会主义财产关系 ,侵犯 国有财产 、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 的财产权。本罪客观 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数额巨大,本人无法说明其合法来源。第一 ,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且差额巨大。 所谓财产 ,是指行为人实际占有的房屋 、交通工具 、存款等,其名义上属于他人 的财产,实质 是行为人 拥有 的财产 ,应当 属于 行为人 所有 的财产。本章所述之支出 ,系指行为人已对外支付之款物 。法定收入 ,是指依法应当属于行为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如工资 、奖金 、继承权 、受赠权、捐赠等。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其次,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合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包括行为人虽然“说明”了,但司法机关查证不能证明其说明的合法来源的情况。差额部分的财产被推定为“非法所得”。本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说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我们发现大多数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其实都是与贪污、受贿等犯罪关联在一切的。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收入,作出调差之后,发现所有的财产或者支出的财产,与其本人及家庭取得的合法收入差距太大,同时该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说清楚差额财产的合法来源,那么就有可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