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虽然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隐名股东的出资而产生的,因此隐名股东在保持资本不变和不变的原则下,不能抽回资金,避免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 与他人 约定 以该他人 名义 出资 的,其约定 不得 对抗 公司 。 但是 ,有限责任 公司 半数以上 的其他 股东 知道 实际 出资人 的出资 ,并且 公司 已认可以 股东 身份 行使 权利 ,如无违反 法律 强制性 规定 的情节 ,人民法院 可以 认定 实际 出资人 对公司 享有 股权 。

3、一方 出资 ,另一方 以股东 的名义 参与 公司 ,双方 约定 实际 出资人 为股东 或者 实际 出资人 承担 投资风险 ,实际 出资人 主张 名义 出资人 参与 公司 的投资 ,实际 出资人 主张 出资人 参与 公司 的股权 管理 。

4、一方 出资 ,另一方 以股东 的名义 参加 公司 ,双方 未约定 出资人 为股东 或者 出资人 承担 投资风险 ,且不支持 公司 的投资 ,或者 以股东 名义 参与 公司的管理 或者 以股东 名义 参与 公司 的经营活动 ,双方 均未约定 出资人 为股东 或者 出资人 所承担 的投资风险 ,不支持 股东 的权益 。

5、因公司股东 有出资 不足 、抽逃出资 等行为 ,公司 债权人 向出资人 主张 其赔偿责任 的,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 在名义 出资人 对公司 债权人 承担责任 后,可以 向实际 出资人 追偿 所遭受 的损失 。 企业 债权人 将名义 出资人 和实际 出资人 列为 共同 被告的,人民法院 应当 准许 。

6、未经 他人 同意 以该他人 名义 登记 为股东 的,申请 登记 行为人 应当 承担 由此 产生 的后果 ;公司 或公司 债权人 主张 被冒名 登记 为股东 的,人民法院 应当 驳回 其诉讼请求 。

7、双方 约定 一方 实际 出资 ,另一方 以股东 的名义 参加 公司 ,并且 约定 实际 出资人 为股东 或者 投资风险 的,如实际 出资人 主张 名义 出资人 的出资 ,应予 支持 ,但违背 法律 强制性 规定 的除外 。

8、一方 实际 出资 ,另一方 以股东 的名义 加入 公司 ,但双方 未约定 实际 出资人 是股东 或者 投资风险 ,而且 实际 出资人 未以股东 身份 参与 公司管理 或者 实际 享有 股东权利 的,双方 之间 不应 认定 为隐名 投资 关系 ,可按债权债务 关系 处理 。 当上述 实际 出资人 与显名 股东 发生 纠纷 时,可以 列公司 为第三人 参加 诉讼 。

9、债权人 向工商登记 文件 中的公司 显名 股东 主张 其出资 不实 的,由人民法院 予以 支持 。 显名 股东 对公司 债权人 承担责任 后,可以 按照 约定 向实际 出资人 追偿 所遭受 的损失 。

10 、在上述 争议 中,公司 债权人 将实际 出资人 和显名 股东 列为 共同 被告的,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案情 ,判决 双方 承担 连带责任 。 显名 股东 有充分 证据 证明 自己 系被他人 冒名为 股东 的,不承担责任 。

11 、未经 实际 出资人 同意 ,名义 出资人 将股权转让 给实际 出资人 的,实际 出资人 可以 要求 出资人 赔偿 股权转让 带来 的损失 。

12 、实际 出资人 以其 为实际 权利人 主张 股权转让 行为 无效 的,如不能 证明 受让人 为非善意 ,人民法院 应当 驳回 其诉讼请求 。

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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