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国民法中,债权的转移是否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 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规定 ,债权的转让原则上是转让的,无需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事实上,美国法律也是不经债务 同意而承认合同权利的转让。 第二,通知主义思想。在法国民法典中,日本民法典都主张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第三 ,债务人同意主义 。《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和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这种规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过于严格,不利于商品交换的发展。而《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两种立法有所冲突。实践中如采用债务人同意主义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义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确定的通知主义既承认了债权转让是债权人的处分行为,为债权人的自由处分提供了便利和保护,又保护了债务人不因债权人将债权转让于他人而蒙受不测之损害。"因债务人向谁清偿债务于他并无多大关系。如果因转让而使债务人履行费用增加,则原债权人应当承担。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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