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罪犯逃避处罚罪的认定 :
1、犯罪人向罪犯通风报信,其内容若属于国家秘密 ,则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牵连犯罪,应予从重处罚。
2、如果行为人事先与罪犯通谋,出于共同故意,事后 帮助罪犯的,将违反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则犯罪行为 属牵犯罪,应选择一种重罪的方式来帮助犯罪分子 逃避处罚,其罪责应是以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如走私犯应以共犯论处。协助罪犯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具有打击犯罪行为功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上述人员不能成为帮助罪犯逃避处罚罪的主体。对犯罪活动负有查禁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包括 公安 、国家安全 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的工作人员 ,以及 各级党委 和政府机关 负责 查禁 犯罪活动 的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