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使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罪为选择性罪名。无论是同时还是仅实施一种行为,引诱 、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均构成本罪。例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兼有引诱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不实行数罪并罚。诱骗 、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是否有利可图,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决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引诱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决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强迫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处罚,定强迫他人卖淫罪。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卖淫的这种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我们国家是一个非常文明的现代社会主义的国家,千万不能够存在这样的一种违法乱纪的行为,扰乱社会的正义风气,所以介绍他人卖淫是非法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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