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例分析

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例分析

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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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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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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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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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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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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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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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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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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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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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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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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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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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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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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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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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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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例分析

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例分析

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例分析

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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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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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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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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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例分析

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例分析

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例分析

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例分析

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例分析

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案情简介

被告湖南省长沙市某区政府于2017年8月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原告胡某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评估机构选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决定投票选定评估公司,最终选定得票较多的评估机构并进行了评估,但因胡某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至2017年11月双方仍未就补偿达成一致补偿协议,被告于2019年12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因胡某拒绝选择补偿方式,被告决定按货币进行补偿。对此原告不服,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安置补偿决定。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对双方证据的核实以及案件事实的调查,市中院认为(1)本案征收方按照规定就评估机构的选定进行了协商,协商不成进行了投票,评估机构选定程序没有问题,故没有侵害胡某权利;(2)征收方为被告提供了两种安置补偿方式供选择,并写明货币补偿金额及安置房屋详情,后因胡某原因直接按照货币补偿,程序亦是合法;(3)区政府迟延履行确属事实,但如果撤销该补偿决定,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判决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

案例分析

最终其实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都在征收的程序上,只有程序合法,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所以不只行政机关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本案中,给老百姓的补偿金额应该经专业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该由双方协商选定而不能单方决定,否则可能会造成征收方与评估勾结侵害老百姓权益的结果;而补偿的方式也需要有老百姓自行选择,而不是征收方直接决定。行政机关在征收过程中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保证老百姓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质量有保障,而法官判案是也要考虑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本案最终并没有撤销而是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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