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通过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实现对房屋的征收,其相应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和履行,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行政机关明确将评估报告作为协议补偿依据的,评估报告应当依法作出。当出现评估机构选定未经协商、评估报告未送达被征收人、评估结论未依法作出等情形时,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协议的依据,补偿协议应视为没有事实依据。相对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补偿协议事后填补的主要条款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补偿项目、金额等内容的,因缺乏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 判 决 书 (2018)苏06行终806号
【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通过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的方式实现对房屋的征收,其相应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和履行,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行政机关明确将评估报告作为协议补偿依据的,评估报告应当依法作出。当出现评估机构选定未经协商、评估报告未送达被征收人、评估结论未依法作出等情形时,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协议的依据,补偿协议应视为没有事实依据。相对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但补偿协议事后填补的主要条款不是双方协商确定的补偿项目、金额等内容的,因缺乏意思表示一致的要件,补偿协议应属无效。 【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 判 决 书 (2018)苏06行终8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