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如下:
⑴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㈢一个人偷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数额标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跨区域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按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确定。偷窃毒品和其他违禁品的,按盗窃罪处理的,按情节轻重判刑。同时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和盗窃罪的,数罪并罚则不太可能被判缓刑,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盗窃罪则属于两种不同罪名,由于盗窃罪本身就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383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