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住城市,县;

(二)居住地、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时及时到案;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㈤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串供。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措施。

(一)不允许进入特定地点;

㈡不得与某一人会面或通信;

㈢不得进行任何具体活动;

(四)将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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