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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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案例简介

原告祁某在村中承包6.5亩土地,后因项目建设县政府对该土地实施征收,被告在原告未看到公告、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强制毁坏承包地1.7亩,该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县政府仍对剩余4.8亩进行了强制毁坏,并在未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将补偿款打至祁某账户。而被告认为其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毁坏是第三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对此祁某向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第二次强制毁坏行为违法。

经过双方举证质证,最终市中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将承包地上种植物强制清除的行为违法。

案例解读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这几个:(1)县政府是否为适合被告,也就是县政府是不是实施强制行为的主体;(2)强制清除的行为是否合法,对此我们逐个进行解读。首先关于主体资格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而本案中征收公告、征收协议书上都表明征地工作的主体就是县政府。而目前最大的争议就是实施主体是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应该由双方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证明,但是双方都没有证据,这种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推定,而本案就是推定了被告为实施主体,至此被告是适格被告。

而关于强制清除行为,参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实施强制行为应该在补偿完成之后,而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才可以,直接未经协商达到卡中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没有签订协议、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被告也没有申请强制执行就直接清除,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程序规定,因此被告强制清除的行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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