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必要的情况下,我们国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财产的归属,实行的是法定共有原则,即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一般只在离婚时才能进行财产分割。但是,为防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侵害另一方财产,有关司法解释对原有夫妻共同财产作了重大突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重要原因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匿、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对方不同意支付有关的医疗费。按照本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了法条所规定的两个重大变化,则可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