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同居生活双方各自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归各自所有,如为共同生产经营所得或同居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应属共同财产。该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如果共同共有人失去共有基础或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可以请求分割。如果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同居期间二人共同使用或支配财产时,不必分割,一旦二人同居关系解除,便有必要分割财产。该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所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对按份共有,可以按照出资数额或双方约定确定占有共同财产的份额,如无约定或不能区分份额,均分。通常是对共同共有进行平均的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