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前财产因婚后共同生活而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一方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确认的财产。如果财产暂时无法查清,则可以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也可以暂停离婚诉讼,等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继续离婚诉讼。3.婚姻中一方对另一方人身造成伤害,不构成刑事罪,离婚时受害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加害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可以通过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来补偿损失,也可以从当事人的婚前个人财产中扣除。4.婚后一方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等获得的医疗费用.赔偿,离婚时不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种花费与具体的个人密切相关,仅限于身体残障或受损人士拥有。5.配偶因荣誉而获得的奖品.其奖金被认为是个人独有的财产。这种奖赏是由于个人荣誉而获得的,具有具体的人身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6.离婚诉讼当事人非法隐匿.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处理。夫妻一方非法隐藏共同财产.转移拒不交出的,或者非法出售.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出售.毁损财产的一方,也可以不分。如有特殊情况,将隐藏.转让.出售.毁损财产一方所得的份额,另一方的份额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赔偿对方。离异财产的分配需要自己根据具体情况来做一定的资料准备,这样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有法律上的维护,但具体要求需要自己按照实际的要求来进行合理的处理,但最关键的是在双方有效协商的基础上保证自身的利益,从而减少错误。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