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买房子,不算借,算是赠与。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在当事人结婚之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一方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认定为对夫妻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如果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孩子购买,如果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则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仅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并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经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