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对方已知有存款,且了解有关储蓄资料,则擅自以现金取款(在银行转帐时会留下流动轨迹),口头上声称这笔款项已用于日常生活支出,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处置方法: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不受理调查案件以外的第三人存款账户的申请,当一方声称取走的钱全部用于生活开支时,可以考虑:
1.存取存款的时间,取决于消费金额,以及取款的动机。
2.存出的金额,一大笔存款不会在短期内耗尽。
3.一方通常的日常生活支出及有关证据,用来反驳和抗辩。
4.收集和整理其他有关事实和证据。举例来说,最近的家庭支出和另一方的资本流动。
经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如果婚姻出现感情问题,也可以和对方协商办理离婚手续,还要求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那么也是首先要对双方财产进行调查取证,如存在恶意隐瞒财产的行为,还需要重判。"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