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也叫别居,是指夫妻之间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时终止共同生活。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客观上夫妻共同生活的废止,夫妻二人完全分开生活;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主观上有分居意愿,主观上拒绝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只有夫妻分开居住这一客观事实并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离。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分居制度,因此仅有事实分居。在离婚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是否仍适用法定制度方面,人们的看法不一。当前学术界的相关司法解释都认为,虽然夫妻双方实际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但是在法律上仍存在婚姻关系,因此分居期间一方所得的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所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时,应分开管理,所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双方分得财产有重大差异,则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相当于差额的财产抵偿另一方。经修订的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在实务中认定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仍可适用本条司法解释。

相关法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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