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批”程序性质是内部程序,该程序启动的条件、步骤、时限等要素在《土地管理法》中并不完备当然,既然立法者把它归入了内部程序,那么这些要素是否需要在法律上一一列出,也就不是最为重要的立法事务了不过,它有待改进之处是,在国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知情的前提下,通过“农用地转用审批”、“征收审批”两道程序,将非国有财产的集体土地变成了国家所有。
正如有学者所说:“《土地法》与《拆迁条例》一样,由行政部门控制了征地的全过程既没有规定立法机关的授权,也没有给予受影响的公众民主参与的权利,更没有司法审查的要求”这样的程序设计显然与“国家本位”的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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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观念认为,对非国家所有财产的处置,只要国家需要就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根本没有与国家讨价还价的余地它藐视一切独立于国家之外的人与物,甚至将其视为“异已”而当作国家的最大威胁来防范虽然支持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的“国家本位”制度与观念已大大弱化了,但是即便是强驽之末,它依然有余威。
基于正当程序的要求,在“两审批”程序中应当引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介入程序,给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法律程序上的抗辩权如果等到造成既成“事实”之后再告知,那么即使审批机关错误审批,其纠正的成本是相当高的。
基于预先防止优于事后纠错之常理,“两审批”程序必须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开放,从而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维权的实质性目标。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可与名律在线律师免费咨询网律师一对一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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