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张大爷50多岁了,最近找了一份保洁的工作,邻居张阿姨刚退休,在附近超市做收银,刘大爷60多岁了,年轻的时候是一位外科专家,现在每周末都去医院坐诊……在退休之后找份工作,已经成了不少人的选择,既可以充实自己的时间,又可以继续发挥“余热”,
像这类达到退休年龄后,还继续劳动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呢?
本律所行政诉讼领域办理多个复杂纠纷案件,深厚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运用扎实的法学知识以及理论素养研究行政诉讼系列法律问题,并在房屋拆迁纠纷、农用地征收及转用纠纷、违章建筑纠纷、行政协议、行政允诺、土地确权、土地承包合同、民事合同等多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始终践行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法治理念,尽心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自2011年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市场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后双方将该合同续签至2019年12月18日2018年5月18日,刘某与该公司签订《解除劳务聘用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劳务聘用关系自2018年5月18日终止,公司欠刘某的157 200元劳务费分三笔给付,并约定了支付期限,到期后,该公司尚欠100 000元没有支付。
2019年,原告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同日,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向北京通州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依法变更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万元,该案现已生效。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在2012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退休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虽然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但自原告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终止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通过以上北京合同纠纷律师的科普,大家应该对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之间的区别有所了解了,像这类达到退休年龄后,还继续劳动的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一定是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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