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台价值80万设备送修理厂维修,修好后付不起维修费被留置,维修厂在没通知情况下38万卖掉一台,扣留20万维修费后将剩余的一台设备和18万元返回给我厂,维修厂说他是在行使留置权,这种做法合法吗?
名律解答:
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你们双方没有约定债权预期未履行后关于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应以法律规定的60日的履行期限,修理厂要通知你付维修费,给你60日的期限,60日期满仍不能支付维修费的,修理厂有权以合理价格卖掉相应设备扣留维修费后返还剩余款项及设备,因此维修厂没有通知并留给你60日履行期限的做法违法,之后的扣留维修费返还一台设备和剩余款项是符合规定的,对于其仅7天就卖掉你厂设备的做法违法,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