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2)最高法刑申37号
孙建国:
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沧刑初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刑四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2011)冀刑监字第128号驳回申诉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本院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