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2)最高法执监346号
海南长江旅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因与海南宝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海南凯立中部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2022)琼执复3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口海事法院作出拍卖旭龙国际大厦房产及其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的(2008)海执字第123-8号、(2008)海执字第124-9号、(2013)琼海法执字第104-3号执行裁定后,你公司对上述执行裁定及海口海事法院委托中联天目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2014)琼海法技监委字第15-1号、15-2号《司法技术鉴定报告》一并提出异议,理由包括案涉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报告与法院委托内容相背离、评估内容错误、评估价值过低等问题。海口海事法院审查后,以(2015)琼海法执异字第40号执行裁定驳回了你公司的异议请求。现你公司以受托评估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接受委托、评估人员违法执业、出具评估报告超委托期限并存在严重错误、旭龙国际大厦项目仍然存在等为由,再次对案涉评估程序及评估结论提出异议,要求对旭龙国际大厦项目(含土地使用权和已完工建筑)重新委托评估,并要求海南宝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抵债物,属于重复提出执行异议,海口海事法院和海南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对你公司的该项异议、复议理由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综上,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你公司的申诉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