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五一期间,在沈阳市区摆摊的某夫妇被城管查出,丈夫随同执法人员到勤务室接受处罚。在此期间丈夫和执法人员发生冲突,迟到行凶,导致两名城管一死一伤。11月,沈阳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丈夫死刑。被告未提上诉,省高院复核之后,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死刑。
对于本案,其中,具体涉及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准权,报请核准的程序性规定个、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的处理,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等问题。
中院判处被告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上诉、抗诉期满后10日以内报请高人民法院复核。省高院同意判处死刑的,依法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院核准。
复核的审判组织应当有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因此,
该省高院做法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刑诉法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院判处被告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不上诉的,应当由高院复核后报请最高院核准。高院如不同意判死刑的,可以提审或发回重审。
最高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要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院可以发回重审或改判。
依据刑诉法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以最高法提出意见,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