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慰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劫持或者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1、绑架罪侵犯的就是人身自由与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慰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实力控制他人。
3、主观上也必须是出于故意。
4、根据刑法第239条规定,行为人绑架然人后,杀害被帮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应以绑架罪一罪论处。绑架他人后,故意实施强奸等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例如某案,犯罪嫌疑人为还赌债绑架被害人,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后继续向家人索要钱财的行为。
对于绑架罪的适用问题,是利用家人对被绑架人的担忧,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劫持或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
本案中张三、李四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劫持或实力控制他人,张三李四构成绑架罪。
1、张三李四预谋绑架,并利用王五的不知情行为,尽管王五误以为将赵六的孩子当成刘七的孩子非法拘禁,但是张三李四借此实施的索要财物的行为,是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进而勒索第三人的财物,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共同绑架罪。
2、张三李四所犯绑架罪属于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是,虽然侵犯了赵六孩子的人身权利,但没有造成刘七的担忧,没有侵犯也不可能侵犯到刘七孩子人身自由与权利,淡然也不可能勒索到刘七的财物。所以绑架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