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3款规定的从重处罚。
1、结果加重犯:犯前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2、法律拟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234、232条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主观上只能是处于故意,不存在过失的非法拘禁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注意,
1、非法拘禁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认定为本罪,如距今时间短,且没有暴力与侮辱情节的,不宜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非法拘禁行为与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根据其情节与有关规定处理。例如,以非法绑架、扣留他人的方法勒索财物的,成立绑架罪,以出卖为目的的非法绑架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后,非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实行数罪并罚。
举个例子,某黑社会老大命令手下教训酒店工作人员,手下将人打死一案。
1、王某、刘某对酒店工作人员吴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王某、刘某劫持吴某,是为了要回王某无意中多付的钱,二人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二人不构成抢劫罪。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
2、二人在捆绑吴某时,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的,根据刑法规定,属于非法拘禁过程中致人重伤的情形,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3、二人因为害怕他人报警而放弃劫持吴某,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未遂。由于吴某已经摔成重伤,劫持行为随时可能被酒店的人发现,此时二人放弃犯罪不属于自愿放弃,因此构成犯罪未遂。
在对二人量刑时,既要考虑基本犯(非法拘禁行为)的未遂,也要考虑结果加重犯。也就是说,先按照既遂的结果加重犯量刑,再按照基本犯的未遂从轻、减轻出发。后者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而不是必须从轻、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