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56条规定医疗事故案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社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严重不负责任情形包括:
1、擅离职守。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重病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实验性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合制度的;
5、适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