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的混合过错,一般指的是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发生这样的行为时,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