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寄存人的法定权利是: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要求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物品或第三人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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