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为:
1、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2、先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