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罪的立案条件是这样的:

1、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给国家造成3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致使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被吊销相关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