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