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证明由民政部门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开具。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证明由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开具。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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