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缔约过失行为有:
1、假借订立合同之名,恶意同对方进行磋商;
2、缔约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即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