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的一审审理期限一般是立案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但是情况特殊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高院经最高院批准,可以予以延长;但是如果该案件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则应在立案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审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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