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所作出的停水停电行为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范畴。行政强制措施包括的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财物;扣押;冻结等,是对当事人人身或财物的暂时性控制行为。而停水停电不属于当事人人身的控制行为,也不属于对当事人财物的控制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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