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出具的全权委托书中应写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委托的具体事项;委托的权限,即标注全权代理;以及委托的期限;双方的签名、日期等内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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