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公司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董事、监事、经理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住所使用证明。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相关文件; (四)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合伙企业合伙协议。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公司设立登记,还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或者注册文件。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还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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