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如果交警扣车的,一般三十个工作日内会放车。对于交通事故的涉案车辆,交警应当在扣押后的三天内委托给相关机构进行检验或鉴定,并确定完成期限。确定的期限应不超过三十天。若有超过三十天的,可依法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天。

相关法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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