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补充鉴定:
1、委托人提出新的鉴定要求的;
2、鉴定事项存在遗漏的;
3、委托人在原来基础之上又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4、法律规定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