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对于孩子的抚养费,直接抚养方可以要求对方予以增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具有被扶养子女生活当地消费水平明显提高,原定数额不足以支持,或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形之一,抚养一方要求提高抚养费,且支付一方具有相应支付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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