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人的住所地在成都,则持有外地户口的原告可以在成都起诉离婚。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在成都的,原告也可以在成都的法院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