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缴纳: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相关法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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