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刑事案件中或者侵权案件中所适用的人身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进行适用: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等情形的,即属于一级伤残。

相关法条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1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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