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刑事案件中或者侵权案件中所适用的人身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应当按照如下规定进行适用: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等情形的,即属于一级伤残。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1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
1)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Ⅳ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Ⅲ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