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或者在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的途中的等。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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