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有: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的、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承租人擅自转租的、承租人不依租赁房屋性质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经催告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赁的、租赁物有质量瑕疵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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