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立案标准的规定为:如果具有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等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的,公安机关就应当予以立案。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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